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5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
被告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树中。
委托代理人贾须震。
委托代理人曹秩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