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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龙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莆民初字第392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龙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莆田市龙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龙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胜利南路龙仙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美琼,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龙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珍寿代理审判员  陈福元人民陪审员  陈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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