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知初字第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青苹果电器有限公司龙井美的旗舰店。
住所:吉林省龙井市。
负责人:丁某某,经理。
被告:延边青苹果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青苹果电器有限公司龙井美的旗舰店、延边青苹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