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钱华新。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洪志文,均系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辉华钢铁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何妹。
被告:佛山市金威华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关少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辉华钢铁工艺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威华铁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12××××.X)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