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2274号原告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胜利东街325号。
法定代表人AsbjornResellSovik,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纲,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华,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晓凤。
委托代理人王良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晓东,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宫晓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