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3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日日进手机配件店,住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经营者:李文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日日进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