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30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系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正扬手机店,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龙湖大道南217号(经营者:钟洪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正扬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正扬手机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