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知民初字第9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昌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昌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