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85号原告:路易士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宇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
法定代表人:刘又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士威登马利蒂诉被告青岛中宇通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士威登马利蒂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士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易士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