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0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李鑫。
委托代理人:马广路。
被告:义乌市玺韵超市。
经营者:占水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玺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