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初字第12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
委托代理人:王健。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被告:东阳市横店晨阳副食店。
经营者:刘烈平。
被告:漯河市嘉蒙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文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晨阳副食店、漯河市嘉蒙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