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阳泉增峰贸易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春刚机电经销部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阳民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阳泉增峰贸易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春刚机电经销部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阳泉增峰贸易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春刚机电经销部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增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五金建材城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英。

被告:阳泉市城区春刚机电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滨河五金建材城1-26号。

经营人:董春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阳泉增峰贸易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春刚机电经销部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