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新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韩家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