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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雅客(中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229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雅客(中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雅客(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群集团青岛海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伊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尚绪雷,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奖,总经理。

被告雅客(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奖,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陈庆华,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璇,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群集团青岛海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莉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相婷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雅客(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利群集团青岛海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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