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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津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莆民初字第512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津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津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初字第512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0737502-8。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津泰超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谷城东路113号。

负责人张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津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黎明代理审判员  陈福元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丽禹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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