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581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男,汉族。
被告太原市劲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劲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