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02号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谭远盼,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泉泳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谢福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松,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泉泳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