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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圣斌与厦门市湖里区文阳宇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厦民初字第1486号
案件名称林圣斌与厦门市湖里区文阳宇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市湖里区文阳宇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王小将,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光全,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文阳宇建材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新景建材城负*楼A006-A009。

经营者林荔芳,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与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圣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圣斌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文阳宇建材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圣斌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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