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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浙江奇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862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浙江奇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浙江奇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奇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吕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浙江奇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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