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53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8531231-3。
法定代表人:胡顺岭,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法姬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文昌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8767-1。
法定代表人:潘高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阜阳市法姬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