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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水龙、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衢知初字第212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水龙、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方水龙,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知初字第21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水龙,系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雪棠批发部业主。

被告: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方水龙、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送达地址不明确等原因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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