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辛寨子快乐生活便利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于长青,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辛寨子快乐生活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