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58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张爱珠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308号。
经营者:张爱珠。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张爱珠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