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客隆家具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天秀城亿客隆服装商品市场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
负责人张彤,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淇。
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乐扣乐扣公司)诉被告北京亿客隆家具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天秀城亿客隆服装商品市场分公司(简称天��城亿客隆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乐扣乐扣公司诉称:株式会社乐扣乐扣授权乐扣乐扣公司实施名称为“折叠式收纳箱(U字拉链-窗口)”、专利号为“ZL201030242136.6”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以乐扣乐扣公司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及获得赔偿。
乐扣乐扣公司发现在天秀城亿客隆分公司经营市场内的杨海凤摊位销售了侵害该专利的收纳箱,且该收纳箱没有生产厂家和说明书等信息,故天秀城亿客隆分公司主观上有故意,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天秀城亿客隆分公司:1、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乐扣乐扣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扣乐扣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亿客隆家具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天秀城亿客隆服装商品市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