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小松,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暮辉,女,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章怡,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蒲云平,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暮辉、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暮辉、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张暮辉、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暮辉、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3.84元,减半收取1156.92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