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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高旭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243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高旭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高旭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612民初2436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旭波,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旭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前,原告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旭波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商标,“富安娜fuanna及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富安娜品牌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平台开店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被告高旭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4类(包括被子、被罩、床罩等),均处于有效期内。

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富安娜fuanna及图”为驰名商标。

2011年6月,第4169736号注册商标获称“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1月,原告的富安娜品牌入围2012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品牌价值19亿元,排名第365位。

2017年11月,原告荣列2017年广东省制造业企业500强第149位。

2020年5月16日,福建智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原告的委托向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证处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玉融证内民字第5546号公证书。

公证书中记载:2020年5月22日,公证员张某,4及其工作人员梁浩在福州市××区××坂街××东区××楼六六便利店的“菜鸟驿站”取得单号为773037107860945的申通快递一件,存放于公证处;

2020年5月28日,在上述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福建智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刘其涛拆开快递包裹,公证人员进行查看、拍照,并密封后交由刘其涛保管;

2020年7月2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其涛使用公证处专用计算机登录拼多多平台查看订单及物流情况,订单编号200517-004252795872606对应的快递单号为773037107860945,发货地为江苏通州公司,该订单店铺名称为“大黄车品”,订单商品名称为“富安娜四件套全棉床上用品纯棉1.5/1.8/2.0米单被罩双人清仓特价”,价格149元,点开该商品链接,网页图片左上角有“”。

原告支付公证费600元。

经当庭查验,原告提供的实物封装完好,贴有公证处封条。

当庭拆封,内有贴着快递单(单号773037107860945)的包裹袋一只、手提包装袋一只、四件套一套(内有被套1条、床单1条、枕套2只及吊牌),吊牌上印有“FUANNA”、“富安娜家纺”,吊牌绳扣上有“”、“”,手提包装袋上印有“”。

经比对,店铺网页图片上的“”和上述手提袋上的“”,与原告的第4169736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吊牌绳扣上的“”、“”,与原告的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相同。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披露:店铺名称大黄车品,入驻人姓名高旭波,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下××后脑××号,联系方式138××××4307。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驰名商标的公示清单、公证书及实物、公证费发票、拼多多平台披露的信息,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上述商标。

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当庭查验封装完好,实物的快递运单号与公证书中订单对应的物流运单号相同,能证明该实物系被告店铺销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开网店销售床上用品,所售商品的手提袋、吊牌上及网页宣传图片中,使用了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第4169736号、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还使用了与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相似的“富安娜”、“FUANNA”,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尚有库存及库存地点,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其请求依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节与后果、侵权商品的售价、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高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3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高旭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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