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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51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51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再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奎,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撤��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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