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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苏州艾雷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87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苏州艾雷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苏州艾雷机电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艾雷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机电五金城A4-122。

法定代表人殷惠珍。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苏州艾雷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为744.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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