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75-2号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
��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邹定海,总经理。
被告:邹定海,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招洁华。
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邹定海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57××××.2)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6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二级吊顶结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2013年4月3日予以公告,2014年9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1057××××.2,两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特征实质性相同的产品,���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专利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0元(含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
本院查明,根据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发明专利证书显示,该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申请名称为“二级吊顶结构件”的发明专利,并于2014年9月2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21057××××.2。
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第266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ZL20121057××××.2号发明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原告的ZL20121057××××.2号发明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故自始不存在。
原告主张两被告侵犯其ZL20121057××××.2号发明专���权,缺乏权利基础,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