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53号原告徐负勤,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王幸福,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艳风,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庄寨镇廷恩木工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经营者罗廷恩,男,194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俊杰,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罗廷恩之子,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菏泽众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法定代表人田平安。
委托代理人王美菊,女,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代理人晁红丽,女,汉族,1982年12月7号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菏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负勤与被告曹县庄寨镇廷恩机械厂、被告菏泽众弘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负勤于2015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负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负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徐负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