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47、1048、1354-1357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系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劲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诉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六案后,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六案的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六案合计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其余部分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绍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