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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47、1048、1354-1357号
案件名称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47、1048、1354-1357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系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劲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诉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六案后,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六案的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六案合计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其余部分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绍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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