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32号科研楼、1号厂房、3#厂房、厂房(二)一、三、四层、五层及二层7至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宝珍。
委托代理人:纪绍梅,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西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翠珠三街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雨生。
委托代理人:童亚贤,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位有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印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上冲村新西街38号1栋三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妮。
被告:杨卫妮,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系珠海印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让玉成,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西通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印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杨卫妮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810029265.9)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为4600元,由原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