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734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庆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秦永钦。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庆元路西侧(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秦永钦。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器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必要,本院对上述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