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晓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六民三初字第00046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晓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吴晓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三初字第00046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风,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六安市大别山路滨河御景明峰五金电料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吴晓风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王世如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