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34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华山超市。
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经营者金胜涛,男,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华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华山超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