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0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茹(系池州市贵池区健茹商行业主),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百牙中路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张茹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