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20号原告:何景能,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街五巷2号。
公民身份号码4406********115。
委托代理人:袁国雄,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远志,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志卿,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街11号,系佛山市顺德区**镇*****厂业主。
公民身份号码4406***********37。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景能诉被告劳志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4)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景能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景能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景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945元,由原告何景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