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74、376号原告: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岳。
委托代理人:陈红玲。
委托代理人:贺春曙。
被告:宁波速福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速福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案中,原告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原告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