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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来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专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24号
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来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专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来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十堰飞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赛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924号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

法定代表人:卜爱民,该公司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金,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百良,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席南路**/div>法定代表人:梁新平。

被告:十堰飞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张富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颖,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赛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启辰路**div>法定代表人:李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男,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与被告来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十堰飞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赛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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