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334号原告:张相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任丘市宇硕门窗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辛中驿镇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江永。
原告张相臣与被告任丘市宇硕门窗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张相臣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相臣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相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