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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7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韩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

现住商丘市梁园区解放新村租房住。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解放新村其租房处,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假冒“汰渍牌”、“奇强牌”“立白牌”洗衣粉。

现查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875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韩某某供述,证人王��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记帐本,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庭审中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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