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埇刑初字第00112号
案件名称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埇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3)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以18000斤“中黄13”豆种冒充安徽绿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绿雨牌“中黄25”豆种销售给宿州创新种业有限公司经理曹某,销售金额54000元。

经河南省依斯特种子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王某销售给曹某的绿雨牌“中黄25”豆种系“中黄13”豆种假冒。

另查明: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张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