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假字第00076号罪犯李玉平,男,1984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看守所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西刑二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喜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4日止),罚金1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看守所于2014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罚金已缴纳2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