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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汇金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胡勇跃与浙江省金华市汇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2号
案件名称浙江省金华市汇金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胡勇跃与浙江省金华市汇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省金华市汇金进出口有限公司,胡勇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金华市汇金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跃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勇跃。

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汇金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汇金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汇金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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