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义家,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叶保呈,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义家、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涂义家、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涂义家、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