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上海盈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爱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林权,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建庭,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广州市霖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6号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盈冠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建庭、广州市霖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盈冠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上海盈冠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