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142号原告: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湖坊镇工业园昌东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万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君,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6层2-708-03。
法定代表人:杨吉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文,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