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余军进。
委托代理人:朱燕华。
被告:龚裕盘。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进与被告龚裕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军进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余军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