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振兴街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强,总经理。
被告莘县世纪佳华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振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徐建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莘县世纪佳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莘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莘县世纪佳华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莘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莘县世纪佳华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