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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石利峰、林秀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7号
案件名称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石利峰、林秀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石利峰;林秀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利峰,系常熟市招商城云光电器商店业主。

被告林秀吟,系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美佳信电器厂业主。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石利峰、林秀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4年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利峰、林秀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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